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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业大学通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10-12    作者:     来源:     点击:

长春工业大学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通信业务的管理,本着方便工作,规范管理,厉行节约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春工业大学校园通信网络是指校园计算机网络系统、固定电话通信系统、无线网络通信系统、移动通信平台系统、数据服务管理中心、校园通信线路和校园通信管道的总称。

第三条 校园通信网络作为学校的资产,必须认真爱护,正确使用,不得故意损坏,否则,相关责任人应予照价赔偿。如恶意破坏通信线路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及民事责任。

第四条 校园内所有固定电话接入、移动电话接入、网络接入、无线网络接入、移动通信基站建设运维、通信管道、通信线路使用与维护、联网通信设备(自动提款机、自动存款机、Pos终端等)、与各通信服务商协商交流;以及校园通信网络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等一切涉及通信方面相关事宜,学校授权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中心”)统一管理。

第五条 未经网络中心许可,校内各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在校内接入各种电话及网络通讯;

(二)在校内布设通信线路;

(三)出借、出租场地空间等用于非校内通信设施建设;

(四)使用校内通信管道;

(五)与通信服务商订立相关协议;

(六)在校内发布未与学校订立有关协议的通信服务商广告信息;

(七)与各银行订立自助服务协议;

(八)在校内进行与校园通信管理相冲突的商业行为。

第六条 校内各部门、单位或个人实施第五条所述行为的,网络中心有权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并会同校监察部门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向相关当事人要求民事经济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及责任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七条 校园内所有通讯线路必须在地下敷设,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在室外架设明线。如需架设临时线路时,须经网络中心同意后实施,用后即拆。对违规架设的线路,网络中心应依据规划进行清理拆除。

第八条 凡需利用校园通信网络进行通讯的、所有权不属于长春工业大学的设备(如自动存款机、自动取款机、Pos终端等设备)应在与网络中心订立相关协议的基础上,依据协议支付相应运行与维护费用。

第二章 校内通信施工及通信管道的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在进行校内通信线路施工(室内及室外)前,须事先通报网络中心,并将相关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交由网络中心进行审核,由网络中心对通信线路设计施工等环节提出相关技术指标要求。施工期间,必须完全按照网络中心所要求的各种技术指标进行操作。凡不符以上要求的,网络中心将拒绝验收,拒绝一切交接,不承担任何维护维修责任,且保留进一步行动的权利,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负责施工的相关部门自行承担。

第十条 出于对全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健康考虑,不可在校内兴建大功率基站等高能无线发射设备。为保证通信的畅通稳定,可合理规划使用低功率分布式信号放大设备。

第十一条 校内通信管道设施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校内通信井、通信管道须尽可能做出明确标识。校内涉及通信设施的其它工程,施工方须在施工前通知网络中心,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并签订相应责任书后方可开工。因人为原因,造成通信管道破坏、损毁,通信线缆断裂,由网络中心代表校方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

第三章 固定电话业务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办公区固定电话安装以各行政管理部门科室为单位,每科室只配备一部电话。教学单位每办公室配备一部电话,每教研室配备一部电话,实验室以专业为单位,相同专业不论下设几个实验室,均只配备一部电话。

第十三条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迁移校内办公用固定电话的部门和单位,须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后,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送交网络中心核实,审核通过后,网络中心将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需特殊接入外线电话(指非校园虚拟网电话)的部门、单位,应向网络中心提出申请,待网络中心与相关通信服务商联系、受理后,方可进行安装。

第十四条 严禁擅自安装、拆移办公固定电话。如需开通市话、长途、彩铃、来电显示等附加功能,须由各部门、单位统一申报,并经主管领导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办公电话资费标准参照《校园固定电话资费标准》执行。因用户欠费产生的通信损失与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办公电话资费由网络中心统一收缴,并全额上交学校,所有办公电话一律实施预付费制,如办公电话产生费用问题,须在接到网络中心话费账单或相关资费通知后,由电话使用者在5个工作日内补足相应费用,网络中心将对欠费电话进行停机处理(限制呼出不限制呼入)。经由财务处转账的办公电话经费一经预存,即不得进行退费。禁止利用校内电话拨打信息台及其他收费电信业务,一经发现,网络中心将直接停止其电话通信,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未经网络中心核准私自接入各通信服务商电话及开通各种通讯服务(含ADSL等校外数据业务)的部门,网络中心应通知计划财务处停止对其校内通信经费的划拨,并冻结相应款项的使用。

第十八条 依据《教职工住宅区固定电话安装标准》的要求,符合学校相关条件的校内教职工住宅区用户可选择使用、拆除、报停、迁移校园电话。

第十九条 教职工住宅区固定电话资费标准参照《校园固定电话资费标准》执行,实行预付费制,当用户预存话费不足通话所需时将自动中断呼出服务,保留呼入服务,用户补充预存话费金额超过解锁金额后,系统自动恢复呼出服务。因用户欠费产生的通信损失与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教职工住宅区固定电话办理开通市话、长途、彩铃、来电显示等相关业务时用户须持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军人证、护照)到所在校区网络中心进行申请和办理,并在相关单据上亲笔签名确认。未经用户本人确认,网络中心不得办理任何与当事人相关的业务。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公寓电话接入由网络中心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凡对学生电话进行接入及维护的,必须经由网络中心批准,未经批准的一律视为非许可接入,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执行。

第四章 互联网、校园网业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校园网网络包括有线网络和无线网络。校园网络收费,依据《长春工业大学校园网资费标准及业务受理办法》,一律实行预付费制。

第二十三条 校园内网络接入由网络中心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及单位如需申请接入校外网络资源的,必须经由网络中心核准同意,未经网络中心核准同意的,一律视同非许可接入,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由网络中心进行拆除处理。

第二十四条 接入校园网的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校园网用户管理办法》,不得利用校园网络从事非法活动。校园网络内一切服务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实名制(包括后台实名制、前台实名制)。

第二十五条 任何校内部门、单位和个人,利用校园网络架设网络开放式服务(WEB服务、BBS服务、FTP服务、TELNET服务、EMAIL服务、VOD点播、电子商务服务等ICP业务)必须经由网络中心批准并报送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通信管理局进行相关备案。对私自架设网络开放式服务者,网络中心应终止其网络通信服务,同时追究相关当事人民事及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网络中心出于网络安全需要,依据《服务器及操作系统管理办法》、《网站制作安全规范》,应要求校内开放式服务设置方提供网站服务相关源码,并满足服务架设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ccut.edu.cn”、“ccut.cn”代表长春工业大学官方的域名后缀由网络中心依《域名分配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分配,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个人采用近似名称或盗用域名指向等行为均视为直接侵犯长春工业大学民事权利,网络中心应要求侵权人终止侵权行为并追究其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长春工业大学网络为双协议网络,同时支撑IPV4和IPV6服务,因设备技术原因,不允许私自架设任何路由器、代理网关、NAT转换器等设施,以避免对校园网络通信产生不良影响。对于私自架设上述设施者,网络中心应终止其网络服务,因私自架设以上设施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全部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五章 移动通信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校内移动通信标准依据与相关通信服务商所订协议,执行相应的资费标准,移动通信一律实行预付费制。

第三十条 与长春工业大学签订服务协议的通信服务商,依协议所规定的内容享有相应校内权益,并应得到校方的相应配合。

第三十一条 任何通信服务商不得在校内宣传未与长春工业大学订立协议的业务。若有违反,由网络中心代表校方进行清理,并拥有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权利,不排除直接中止原有协议。

第三十二条 任何通信服务商不得未经许可擅自利用长春工业大学资源进行商业活动,一经发现,网络中心应代表校方制止其行为并进行清理。

第六章 校内通信网络的维修与维护

第三十三条 出现通讯故障,网络中心须在接到用户报修后三个工作日内,按报修时间先后顺序予以维修,当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状况无法维修时将给出明确的解释和解决办法。(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维修,网络中心有义务及时通知用户)

第三十四条 网络中心的维修范围包括:校内固定电话通信故障、网络线路故障(不包含室内布线)、网络接口故障、网络设备维修维护、网络设备间的规划调整、体育场及各会议中心无线网络通讯保障。除此以外其它一切故障不属于网络中心职责,网络中心一概不予支持。如需网络中心技术人员提供非职责内的服务,必须经由网络中心主管批复,并由用户支付产生的相关费用。为了保护用户个人隐私,网络中心在接听用户电话咨询相关内容时有必要要求用户提供相关认证信息,同时,人工电话服务不得提供任何含有用户个人信息(IP、帐号、密码)的业务支持,服务人员应告知用户,请用户自己持本人有效证件到所在校区网络中心现场办理。

第三十五条 出现通讯故障的用户,报修方式采用电话报修、网上报修(报修网址:http:// sos.ccut.edu.cn/cinc/)和网络中心前台业务受理报修三种方式。报修时用户须留下真实姓名、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此三项中有一项空缺不详者,将不予以维修。

第三十六条 因用户个人行为(如:装修、重新改设室内管线等),或电话机、手机、电脑自身软硬件问题造成的通讯故障,不属于网络中心服务范围,应由用户自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校园网络不支持任何代理及路由器设备,因用户采用代理或加装路由器导致网络不通、网速过慢、IPV6无法使用等一切故障,网络中心不承担任何维修维护责任。因用户个人使用行为引发的主机系统故障或感染计算机病毒,应由用户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网络中心不对任何因运营商服务问题、不可抗力或 第三方制造的意外事件产生的通信中断给用户造成的其他各种损失承担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如遇涉及通信方面相关事宜而在本办法中未作相应规定的,应参照本办法中近似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属长春工业大学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心。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即行生效。2003年公布施行的原《长春工业大学通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上一条:长春工业大学外聘人员门禁卡管理办法(暂行)

下一条:长春工业大学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心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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