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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业大学校园网用户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4-02-23    作者:     来源:     点击:

长春工业大学校园网用户管理办法

一、校园网用户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长春工业大学校园网用户管理办法》。否则禁止其使用校园网一切资源。

二、长春工业大学校园网是为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服务的基础设施,凡用网络从事数据传输,新闻发布等,其内容必须符合上述性质或与本专业技术相关,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商业活动。

三、校园网用户发布提供网络信息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以下违法行为:

(1)利用国际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破坏民族团结等违法犯罪活动;

(2)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邪教、色情、凶杀、暴力、恐怖主义等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

(3)利用校园网造谣生事、发动非法集会、发动非法游行示威活动;

(4)借助于网络工具或信息发布等手段,威胁恐吓他人、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

(5)利用网络进行的其他违法活动。

如用户提交或发布含有上述违法内容的信息,网络中心作为校园网管理部门,有义务向相关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举报。违反上述规定,同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国家法律的,将直接转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当事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接受司法机关处罚直至承担法律责任。

四、校园网用户有义务配合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学校依法对个人计算机用户进行检查或清理;亦有义务举报利用网络从事非法行为或违反《长春工业大学校园网用户管理办法》的行为。

五、对基于校园网的开放性,而应用不当方式,破坏网络安全、干扰、攻击其他用户,进行所谓“黑客”行为的校园网用户,网络中心有义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阻止其不当行为。在劝导和教育无效的情况下,网络中心有权将其移交学校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同时终止其校园网使用权限。

六、单位或个人计算机感染病毒后,须购置安装相关单机防护软件进行防病毒处理,如遇到疑难问题,可以向网络中心电话咨询,亦可使用经相关服务商授权由网络中心提供的免费防毒工具;对于感染计算机病毒后,对染毒计算机不进行任何防护处理,且放任病毒危害发生的校园网用户,网络中心有权在事先不通知的情况下直接停止其网络通讯,直至处理好本人或单位主机为止,在此期间产生一切费用问题由用户自负。对于屡次出现此类情况的用户,网络中心保留进一步处理的权利。

七、单位用户或个人用户欲使用自己的IP地址安装PROXY、WWW、BBS、FTP、DHCP、DNS、聊天室、网络游戏私服等开放式网络服务,必须向网络中心申请登记备案,待网络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开通。对于擅自使用或私自安装PROXY、WWW、BBS、FTP、DHCP、DNS、聊天室、网络游戏私服等网络服务的用户,网络中心有权在事先不通知的情况下直接停止其网络通讯,直至其停掉相关未经核准的网络服务,在此期间产生一切费用问题及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负。对于屡次出现此类情况的用户,网络中心保留进一步处理的权利。

八、接入ADSL等非校园网方式,须向网络中心和学校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须切断其校园网通信,方可使用其他接入方式。如用户未经正常程序私自接入ADSL,亦在本机保持校内通信,从而人为造成旁路,导致影响校园网络性能及安全的情况发生或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则网络中心有权在事先不通知的情况下直接停止其网络通讯,并按规定没收其以非正常方式获取的接入设备,在此期间产生一切费用问题由用户自负!对于屡次出现此类情况的用户,网络中心保留进一步处理的权利。

九、用户在使用校园网网络带宽时应注意节省校内的共享带宽,本着利人利己的原则来利用校园网带宽资源。对于无节制大量占用出口上、下行带宽的用户,网络中心有权直接停止其网络通讯,并按规定收取流量超支所产生的超额费用或罚款。同时,在此期间产生一切费用问题由用户承担。

十、用户应对经由本人主机发布的个人或单位信息资源安全负责。对属于个人隐私或用户信息私密内容的,网络中心有义务进行保密,但有第三条所述不法行为者,网络中心有权配合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公开其相关的个人信息及其发布的网络信息。同时,用户应当对自己的上网帐户及密码等信息妥善管理保存,如因本人或单位保存不当不慎将之泄露于他人而造成损失,网络中心根据《计费管理办法》不对其进行任何补偿,所产生损失只能由用户自身承坦。

十一、校园网上的信息和资源的使用及发布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十二、用户应时缴纳有关的网络使用资费。资费标准按《长春工业大学校园网资费标准及业务受理办法》规定执行,因费用问题造成Internet访问服务中断,向网络中心要求开通、拖欠或进行无理咨询的,网络中心有权拒绝。

十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用户,网络中心应依照校园网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十四、免责公告:

(一)依据《民法通则》第107条;《合同法》第117、118条;《电信条例》第33条、第63条,长春工业大学仅对管辖内的通信线路承担维护管理责任,因运营商服务问题、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制造的意外事件产生的通信中断,与长春工业大学校内网络线路管理维护无关;故长春工业大学不对任何因运营商服务问题、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制造的意外事件产生的通信中断给用户所造成的其他各种损失承担责任!

(二)长春工业大学校园网不支持路由或代理工具,凡使用路由或代理方式造成网速过慢、网络不通、IPv6无法使用等故障,因此种方式严重影响正常线路检测,故网络中心一律不对此类故障给予维修!如用户使用此类方式,则产生的一切问题由用户自行承担!

(三)因用户个人使用行为引发的主机系统故障或感染计算机病毒,长春工业大学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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