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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林园校区8/9栋公寓跳连明线接入校外网络处理情况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5-10-27    作者:     来源:     点击:

关于林园校区8/9栋公寓私自跳连明线

接入校外网络处理情况的公告

依据《长春工业大学通信管理办法》第四至七条之规定,2015年10月27日对林园校区

8/9栋公寓校外网络服务商私自架设的室外明线进行了拆除处理,并没收此服务商非法接入

我校园区内的设备一台。

建议相关同学自行联系此服务商办理退费业务。特此公告!

另行声明如下:

我校并未禁止各通信服务商与学校达成相关协议后在校内开展合法的通信服务。

各通信服务商需要在我校内开展相关业务,必须与我校信息办、网络中心进行协商,

并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依据双方要求达成相关书面协议,方可在我校园区

内开展业务。

除信息办、网络中心外,校内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无权代表学校或私下利用学校

资源与相关通信服务商进行协商或擅自授权其在校内活动。

针对此事件,信息办、网络中心代表学校,保留进一步处理的合法权利。

附件:《长春工业大学通信管理办法》摘抄

第四条 校园内所有固定电话接入、移动电话接入、网络接入、无线网络接入、移

动通信基站建设运维、通信管道、通信线路使用与维护、联网通信设备(自动提款机、

自动存款机、Pos终端等)、与各通信服务商协商交流;以及校园通信网络的规划、建

设、管理、运行、维护等一切涉及通信方面相关事宜,学校授权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心

(以下简称“网络中心”)统一管理。

第五条 未经网络中心许可,校内各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在校内接入各种电话及网络通讯;

(二)在校内布设通信线路;

(三)出借、出租场地空间等用于非校内通信设施建设;

(四)使用校内通信管道;

(五)与通信服务商订立相关协议;

(六)在校内发布未与学校订立有关协议的通信服务商广告信息;

(七)与各银行订立自助服务协议;

(八)在校内进行与校园通信管理相冲突的商业行为。

第六条 校内各部门、单位或个人实施第五条所述行为的,网络中心有权责令其停

止违规行为,并会同校监察部门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向相关当事人要求民事经济赔偿;

相关经济损失及责任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七条 校园内所有通讯线路必须在地下敷设,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在室外架设明

线。如需架设临时线路时,须经网络中心同意后实施,用后即拆。对违规架设的线路,

网络中心应依据规划进行清理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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